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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服务税:一种概念上的辩护

崔威刘奇超沈涛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彼得·埃拉德法学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自2018年以来,英国政府、欧盟委员会和一些欧洲国家政府提出了大胆的新"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 tax,DST)提案,旨在获取由数字平台用户贡献的价值所反映出的跨国公司利润。本文提出了一系列新颖的论据来支持DST,认为其兼顾了效率和公平的考量。具体而言,DST允许将数字平台赚取的地域性特殊租(location-specific rent,LSR)由产生此类租金的国家获取。笔者认为,在传统的国际所得税范式下,平台的LSR常常被隐藏起来,因为该范式关注的是实体存在、付款来源和相关实体之间的利润分配。此外,该范式忽略了一项关于流动型无形资产的租金应如何分配的基本的直观判断:当一项技术部署在多个非竞争性的地点,那么将特定地点的技术部署所得的任何租金分配给该特定地点是既有效又公平的做法。在平台租金产生地征税的原则,既有别于也优于将利润分配给"目的地"(即购买方或消费者所在地)管辖区的原则。平台租金可以产生于来源地、目的地或居住地所属管辖区,而"用户价值创造"的所在地不能简化归结为消费者的所在地。此外,根据租金的产生地主张征税权本身就是出于公平的考虑,而以目的地为基础的分配则... 更多
  • DOI:

    10.16110/j.cnki.issn2095-3151.2020.19.004

  • 专辑:

    经济与管理科学

  • 专题:

    企业经济; 信息经济与邮政经济; 财政与税收

  • 分类号:

    F811;F49;F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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