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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承包责任制——给傅雨田同志的复信

霍泛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 候补书记    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长、省人大常委副主任  

摘要:<正> 关于第一个问题,家庭承包责任制和过去的农业合作社是否对立?其相互关系是什么? 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不是农业合作社或人民公社的对立物,而是它的进一步完善、充实和发展,也可以说是使农村的农业集体合作组织,更符合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情况。这已为十多年来农村实践所证明。 
  • DOI:

    10.16524/j.45-1002.1992.06.017

  • 专辑:

    经济与管理科学; 教育与社会科学综合

  • 专题:

    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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