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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银行初探

朱德安杨昭莹江岚

  天津商业大学法律事务室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摘要:农村土地银行制度在域外已存续百年,而在我国尚处在萌芽期。不同于国外,我国的农村土地银行设计应当具有土地流转中介和适度的资金融通性质,而不应该是完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建立关于我国农村土地银行的法律制度,就要理清支撑农村土地银行法律制度建设的相关理论基础。域外国家在农村土地银行的理论设计和制度实践上已经相对完备,并提供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农村土地银行的建设应该是在国家的主导下由政府进行投资和管理的,其职能范围必须控制在国家的规划目的以内,非农资本对于农村土地银行的运作必须受到严格的审视,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用于平衡社会发展与农村发展的关系。 
  • DOI:

    10.13874/j.cnki.62-1171/g4.2018.03.016

  • 专辑:

    教育与社会科学综合; 经济与管理科学

  • 专题:

    农业经济; 金融

  • 分类号:

    F321.1;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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