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知网节

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资格之争的商谈理论解决方案

高诗宇

  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是否赋予人工智能体以法律主体资格成为了法学界和哲学界热议的前沿问题。目前这些讨论都诉诸把人工智能体与人进行比较,把人的主体资格作为判断人工智能体主体资格的标准,因而造成了争论不休的局面,无法彻底地解决问题。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能为我们摆脱这种争论的困境提供可能的新思路。从商谈理论基本立场出发,人工智能体的主体资格就应该从实体性地规定权利义务转向对其参与法律商谈的程序性条件的保障。这一新的理论视角具备三个优势:可以减轻论证人工智能体主体资格的理论负担,为解决当下热议的人工智能体权利问题提供参考,同时适应人工智能技术未来的发展趋势。 
  • 专辑:

    哲学与人文科学; 政治军事与法律; 电子技术及信息科学

  • 专题:

    伦理学; 法理、法史; 自动化技术

  • 分类号:

    TP18;D90;B82-057

下载手机APP用APP扫此码同步阅读该篇文章

温馨提示:阅读CAJ格式原文,请使用CAJ浏览器

下载:1009 页码:121-132+198-199 页数:14 大小:1311K

相关推荐
  • 相似文献
  • 读者推荐
  • 相关法规
  • 关联作者